中银长城国际信用卡申领合约(个人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银长城国际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中银长城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签定如下合约。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资信等情况。甲方保证对乙方的财产、资信等情况保密,本合约第十四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国际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幷在用卡时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须(与附属卡持卡人连带地)对使用附属卡进行的任何交易及 / 或引致的后果而承担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只须对使用其附属卡进行的交易及引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国际卡的保证金条款
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甲方可要求乙方交存一定金额和币种的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卡有效期届满之日或销户之日起 45 天内,不能支取。乙方授权甲方按第八条(第 10 款),以保证金偿还其欠款。在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应相应办理转存手续。
五、国际卡的信用额度条款
( 1 )信用额度指甲方授予乙方的用款额度,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用卡消费、取现而无需事先存入国际卡备用金。甲方根据有关情况为乙方核定信用额度,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乙方的信用额度。
( 2 ) 如乙方事先存入国际卡备用金,导致实际可用额度增大而发生任何损失,包括冒用、盗用等,甲方对信用额度以外的任何经济损失无须承担责任。
(3) 乙方在使用国际卡时不得超越甲方制定的信用额度及/或现金透支额度。乙方须承担因违反此条款所引致任何收费的付款责任。乙方收到甲方要求后,须及时向甲方支付超越该信用额度的款项。
(4)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限额使用国际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共同承担所有超限额的欠款及费用。
(5) 国际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由甲方决定乙方的信用额度。
六、国际卡的使用条款
( 1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应承担的费用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卡账户,除非乙方能够提供有效、真实的相反证明,所有记录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国际卡的记录,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欠款。
(2) 甲方应向乙方于每月指定的日期(结单日 , 即甲方每月产生反映持卡人交易的月结单的日期,该日期列示在月结单中)寄送月结单,当月内没有进行任何交易或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款项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在自结单日起 7 天内未收到月结单,有责任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月结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 若在结单日起计 60 天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已收到月结单幷认可其中所列情况。
( 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产生国际卡欠款后 , 从结单日起 60 天以上(包括 60 天)未进行任何还款或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甲方将冻结持卡人所持国际卡的使用;如 90 天以上(包括 90 天)未进行任何还款或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甲方将对持卡人所持国际卡进行销户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甲方将继续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国际卡欠款进行追索。
( 4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产生国际卡欠款后 , 可凭月结单记录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的相关规定,使用人民币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购买外汇偿还欠款,所购外汇资金将直接转入乙方国际卡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指除使用国际卡取现以外的其它各类交易,包括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即从月结单产生之日起计的第 20 天)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欠款利息。否则,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从交易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交易日和还款日以甲方记账日为准)。
( 6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因取现而发生欠款,则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及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欠款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取现交易日和还款日以甲方记账日为准)。
( 7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还款以甲方记账日为准。
( 8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月结单上标明的最低还款金额,除应支付欠款利息外,还应按国际卡最新公布的收费表上所列费率条款的规定支付滞纳金。
( 9 )乙方可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或主动还款的方式偿还国际卡欠款。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可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 10 )如遇国际卡签购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协助查询幷索取有关签购单据证明,但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 11 )乙方在申领国际卡后,甲方应发给乙方用于自动柜员机( ATM )服务的私人密码(包括附属卡的私人密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国际卡,应遵守甲方有关规定,遵守有关自动柜员机网络、组织的规定。如因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不当、甲方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系统故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造成国际卡不能使用或使用不畅,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尽力解决,但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 1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国际卡。乙方应对在互联网上使用国际卡引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 1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商户或甲方以外的受理银行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偿还因使用国际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 14 )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销户前曾与商户签订协议同意经由乙方国际卡扣账,在销户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责任与签约商户联系以协商停止扣款事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欠款。
( 15 )乙方使用国际卡进行非本账户币别的交易,甲方将根据信用卡国际组织于清算当日订下的汇率折算为本账户币别记账。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因已记账的交易与任何其它市场 / 机构的汇率比较后发生差异而拒绝接受。
( 16 )国际卡不得出租、转借和转让,乙方因出租、转借、转让或违反本合约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 17 )乙方应按照国际卡最新公布的收费表上所列费率条款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
( 18 )乙方因违反前述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 19 )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国际卡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甲方的服务质量。
七、国际卡的挂失条款
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向甲方要求办理挂失手续,电话或书面挂失办妥后均为有效。乙方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 ;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或乙方事先存入国际卡备用金所引致的额外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八、国际卡的销户条款
( 1 )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 45 天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国际卡已被终止情况下,乙方仍须对一切通过使用国际卡所进行的交易负责,直至全部清偿账户内一切欠款(不论是否已到账)为止。
( 2 )主卡终止后,据其发出的所有附属卡也同时终止。在主卡及附属卡均已终止情况下,乙方及所有附属卡持卡人仍需负责一切通过使用主卡及所有附属卡所进行的交易。
( 3 )甲方有权将国际卡列入注销名单或通报中,而毋须预先通知;届时,乙方使用国际卡的权利将被撤销。
( 4 )在乙方或甲方终止本合约后,乙方须将国际卡交还或促使国际卡交还给甲方。在国际卡交还之前,乙方仍须对使用国际卡产生的欠款承担责任。
( 5 )甲方有权按乙方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指示行事。对于甲方采取有关行动而令乙方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甲方毋须向乙方承担责任。
( 6 )如甲方对声称由乙方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指示有所怀疑,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有关指示。对于甲方拒绝指示而令乙方直接或间接蒙受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甲方毋须向乙方承担责任。
( 7 )甲方有权随时对国际卡作暂停、取消、终止或不批准事宜,无须预先通知;因前述原因令乙方直接或间接蒙受或引致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甲方毋须承担责任。
( 8 ) 国际卡属甲方所有。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关于收回国际卡的要求后立即无条件地将国际卡交还或促使国际卡交还给甲方。如甲方已全部清偿或同意清偿乙方租用或购买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务的款项,而乙方同意以国际卡分期付款方式,将有关商品及/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款项付给甲方,则在国际卡终止时,一切未清偿的分期欠款视作到期,乙方需即时向甲方全部付清。
( 9 )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口头或书面催收仍未清偿其国际卡的欠款时,乙方授权甲方可直接将乙方国际卡保证金存款转入其国际卡账户,以归还其欠款,幷在清偿完全部欠款后注销该卡。
( 10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随时指示或要求乙方开有账户的任何银行扣除乙方对甲方的欠款,而毋须预先通知乙方及为乙方因此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乙方同意,对于该银行依据本条款处理而产生的任何透支利息及/或手续费,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 11 )甲方对于附属卡:
只可用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任何其它账户的贷方余额偿还该附属卡的欠款。
可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其它账户的贷方余额偿还主卡及所有附属卡的欠款;
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欠款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通知持卡人还款时规定的还款期限。如乙方欠款达 180 天以上且经甲方催收仍未还款,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 1 )乙方对代收账款费用与法律开支所负责任:
在毋须向乙方作出预先通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委任代收账款的机构及/或展开法律程序,向乙方收取及/或追收任何所欠甲方的欠款,甲方毋须对此等机构或其职员所作的任何作为、行为、遗漏或疏忽承担责任。
( 2 )乙方须就以下各项向甲方作出补偿:
甲方在追讨乙方因本合约所欠甲方的欠款而合理发生一切法律费用及开支;及
甲方委托代收账款机构向乙方追收欠款而合理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开支。
十、 甲方不定期的对乙方进行信用评估,幷会根据评估情况注销乙方的国际卡而无需事前发出通知。 甲方将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国际卡,或将国际卡列入止付名单,幷追回全部欠款。
十一、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后不拟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前 60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愿继续用卡,幷为乙方重新制卡及收取当年的年费。
十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
十三、甲方可根据国家的金融政策法规对本合约和有关收费标准进行修改,幷在有关修改的正式生效日之前不少于 15 日提前向社会公示,如乙方不愿继续持有国际卡,可在 15 日内向甲方提出销户幷按相关规定(详见本合约第八条)执行后方可解除本合约。否则,在相关修改正式生效后,将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甲方可根据国家的金融政策或信贷报告或风险评估的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与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交换国际卡持卡人或申请人的部分或全部资料,幷在交换过程中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资料的安全与保密。
十五、乙方领用国际卡后要求销户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该国际卡账户下所有主卡和附属卡交还甲方,清偿完国际卡的一切欠款,幷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
十六、 本合约自乙方从申请签署日起即告生效。
十七、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国际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八、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约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金融业有关政策规定及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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